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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生态环境部25日消息,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于近期陆续进驻吉林、山东、湖北、广东、四川等5个省和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央企业,开展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。
在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中,企业普遍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、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、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。
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
一、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
未采用负压状态,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/mol。
二、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(集气罩)收集
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,控制风速未达到0.3m/s(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,按相关规定执行)。
三、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
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,属于违法行为,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:
1、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(含),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;
2、未按规定的频次、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;
3、现场随机抽查,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,发现有2个以上(不含)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。
4、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,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。
四、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
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;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(VOCs质量占比小于10%的VOCs产品除外)。
五、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
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3kgh时,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,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%;对于重点地区,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2kgh时,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,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%;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。
六、排气筒高度
低于15m(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),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。
七、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
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,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,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;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,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。
八、未按规定建立台账
未按规定建立台账,记录废气收集系统,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,如运行时间、废气处理量、操作温度、停留时间、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、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、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。
九、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
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、其他开口(孔)等排放口外1m,距离地面1.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。若厂房不完整(如有顶无围墙),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,距离地面1.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,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(6mg/m3)或任意一次浓度值(20mg/m3)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。
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
1、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
包括安装时间、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、耗材用量及完好率、连续稳定运行时长、检修维护记录等。
2、工艺设施去除率
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、光催化、低温等离子、一次性活性炭吸附、喷淋吸收、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。
3、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
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,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,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。
4、无组织排放
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,优先采用密闭设备、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,最da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,实施有效控制,提升废气收集率,做到“应收尽收”。
采用局部集气罩的,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,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,控制风速不低于0.3米/秒。
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、装卸平台、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、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,以及加料、生产、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。
附:前段时间,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检查表从物料储存、转移和输送、无组织排放、设备与管线、敞开液面、VOCs有组织排放排气筒、VOCs治理设施(RTO、CO、吸附吸收、喷淋洗涤等设施)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罗列,可作参考,生产企业也可对照此表进行VOCs治理内部核查!内容如下:
源项 |
检查环节 |
检查要点 |
VOCs物料 储存 |
容器、包装袋 |
1.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、封口,保持密闭;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。 2.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,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、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。 |
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|
3.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、容积等是否匹配,是否存在破损、孔洞、缝隙等问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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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、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。 5.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,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、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。 6.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(孔)是否密闭(采样、计量、例行检查、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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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固定顶罐是否配有 VOCs 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。 8.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。 9.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(孔)是否密闭(采样、计量、例行检查、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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储库、料仓 |
10.围护结构是否完整,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。 11.门窗及其他开口(孔)部位是否关闭(人员、车辆、设备、物料进出时,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、通风口除外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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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|
液态VOCs 物料 |
1.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,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。 |
粉状、粒状VOCs 物料 |
2.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、管状带式输送机、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,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、容器或罐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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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|
3.汽车、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。 4.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,对 VOCs 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,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;有油气回收装置的,检查油气回收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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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 |
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|
1.液态、粉粒状 VOCs 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,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;废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2.VOCs物料的卸(出、放)料过程是否密闭,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;废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|
化学反应单元 |
3.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、挥发排气、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4.反应设备的进料口、出料口、检修口、搅拌口、观察孔等开口(孔)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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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离精制单元 |
5.离心、过滤、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,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,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;废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6.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7.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;母液储槽(罐)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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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空系统 |
8.采用干式真空泵的,真空排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9.采用液环(水环)真空泵、水(水蒸汽)喷射真空泵的,工作介质的循环槽(罐)是否密闭,真空排气、循环槽(罐)排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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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|
10.混合、搅拌、研磨、造粒、切片、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,以及含 VOCs 产品的包装(灌装、分装)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,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,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;废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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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 |
11.调配、涂装、印刷、粘结、印染、干燥、清洗等过程中使用 VOCs 含量大于等于 10% 的产品,是否采用密闭设备,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,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;废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12.有机聚合物(合成树脂、合成橡胶、合成纤维等)的混合 / 混炼、塑炼 / 塑化 / 熔化、加工成型(挤出、注射、压制、压延、发泡、纺丝等)等制品生产过程,是否采用密闭设备,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,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;废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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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过程 |
13.载有 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(车)、检维修和清洗时,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,并用密闭容器盛装;退料过程废气、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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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|
14.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。 15.采用外部集气罩的,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,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 0.3 米 / 秒(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)。 16.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;处于正压状态的,是否有泄漏。 17.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、无破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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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|
LDAR工作 |
1.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,是否开展 LDAR 工作。 2.泵、压缩机、搅拌器、阀门、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。 3.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,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。 4.现场随机抽查,在检测不超过 100 个密封点的情况下,发现有 2 个以上(不含)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,属于违法行为。 |
敞开液面VOCs 逸散 |
废水集输系统 |
1.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;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,废水液面上方 VOCs 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。 2.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。 |
废水储存、 处理设施 |
3.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,液面上方 VOCs 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。 4.采用固定顶盖的,废气是否收集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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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|
5.是否每 6 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 TOC 或 POC 浓度进行检测;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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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组织VOCs 排放 |
排气筒 |
1.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。 2.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, 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 千克 / 小时、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 千克 / 小时的, VOCs 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;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。 3.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,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,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。 |
废气治理 设施 |
冷却器/ 冷凝器 |
1.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 2.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。 3.冷凝器溶剂回收量。 |
吸附装置 |
4.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。 5.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。 6.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、更换情况。 7.废吸附剂储存、处置情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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催化氧化器 |
8.催化(床)温度。 9.电或天然气消耗量。 10.催化剂更换周期、更换情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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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氧化炉 |
11.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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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涤器/ 吸收塔 |
12.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,检查洗涤 / 吸收液 pH 值。 13.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。 14.洗涤 / 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。 15.氧化反应类吸收塔,检查氧化还原电位( ORP )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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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评和“ 三同时 ” 制度执行 |
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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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建相符 |
检查排放VOCs 的生产装置数量及配套治理设施是否与环评一致,治理设施是否向趋好方向建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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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辅材料 |
是否采用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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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账 |
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 |
手机:13373512679 1338329827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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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箱:hbrghb@163.com | |
QQ:1049697161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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